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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贷款给小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5-04-12|栏目:龙港律师|
丈夫给小三买房的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的总称。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丈夫给小三买房明显不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不能算作共同债务,应由丈夫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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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所借贷款,如果所借款项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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